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花小字第61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9月29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劉芷妍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4,585元,及其中49,189元自民
國9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150元,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300
元,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計6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
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 官紀龍年
法 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
利益額」「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