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