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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