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1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22號原告甲○○被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戊○○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9月11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97年10月8日下午4時15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