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95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繼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緯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492元(2,000,000+400,49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潘盈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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