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5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谷微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2年9月2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9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9月15日至122年9月15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谷微珍。嗣相對人谷微珍於92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2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1年1月1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應視同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995,714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101年5月23日通知相對人谷微珍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5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大崗││50之13│建│81.00│全部│谷微珍│└──┴───┴────┴────┴────┴────────┴─┴─────────┴──────┴──────┘┌────────────────────────────────────────────────────────────────┐│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5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83│南投縣南投市同│南投縣南投市大│住家用、鋼筋混│一層:50.05││全部│谷微珍│││││源路一街30巷5│崗段50之13地號│凝土造三層│二層:49.04││││││││號│││三層:49.04│││││││││││合計:148.13│││││└──┴───┴───────┴───────┴───────┴────────┴───────┴───┴──────┴─────┘※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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