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明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明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明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經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洪明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0年1月25日│100年4月底某日│100年6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100年度偵字│100年度偵字│││第21991號│第18176號│第1817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101年度上訴字│101年度上訴字││實││第2873號│第656號│第656號││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7日│101年7月11日│101年7月1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101年度台上字│101年度台上字││決││第2873號│第5201號│第5201號││├──────┼──────────┼──────────┼──────────┤││判決│101年2月27日│101年10月11日│101年10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081號│第12029號│第12029號││││(編號2至4罪已定刑為│(編號2至4罪已定刑為││││5年2月)│5年2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洪明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0年6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817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實││第656號││││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11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台上字││││決││第5201號││││├──────┼──────────┼──────────┼──────────┤││判決│101年10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029號│││││(編號2至4罪已定刑為│││││5年2月、執畢日111年1│││││月24日、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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