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保護管束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保護管束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2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保護管束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執保觀字第8號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95年度偵字第1603號起訴書、95年度偵字第1633、208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1份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則受刑人未能遵守於保護管束期間保持善良品行,再犯竊盜及傷害恐等行為,確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規定,且情節重大,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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