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62號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上原告與被告 劉興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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