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9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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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9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曜顯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3頁倒數第一行關於「宣告緩刑2年」之記載,應更正為「宣告緩刑3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3頁倒數第1行關於宣告緩刑期間為2年之記載,與主文欄所諭知之緩刑期間3年不相符合,此部分顯屬誤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上開誤寫顯然錯誤部分,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