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00號聲請人 朱慶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金錢以外請求,聲請本院以105年度裁全字第72號假處分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處分,惟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前開規定,亦為假處分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審核,相對人已於民國105年12月7日已就假處分所欲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0號),相對人既已就假處分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則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