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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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壹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為其先生辦理刑事傷害案件的上訴,民國95年6月初,
書記官鄭國銘來電說「本案95年度六簡字第229號第一審已
判決,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書記官鄭國銘說現在還在上
訴期間,原告請教書記官鄭國銘要如何處理此案件,書記官
鄭國銘有教原告帶著判決書、資料、證件、身分證、印章等
到簡易庭辦理上訴,當天原告馬上趕去簡易庭辦理案件,原
告告訴被告說:書記官鄭國銘要原告來辦理上訴,被告拿判
決書看完後,問原告不告了是不是,如果不告就要撤回,不
用寫上訴,而拿撤回狀給原告填,並說簽名蓋章就可以了,
原告再一次告訴被告:書記官鄭國銘要原告來辦理上訴,被
告又說不必,被告說只要撤回狀簽名蓋章就好了,這樣就解
決了。原告要告被告行政疏失及督導不週。
㈡、原告有看到被告所提供文件上寫「撤回」,但是被告說原告
不告了撤回就可以了,但是原告說要辦理上訴,當時沒有其
他人在場。被告說撤回就是和解的意思,就是解決了。被告
因此造成原告遲誤上訴期間,造成原告生活上的損害,因為
刑事的判決需要罰錢,原告的先生沒錢繳罰金,原告要借錢
幫先生繳等語。
㈢、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原告只有為了辦理上訴的那天來法院。且原告有拿判決書給
被告看,被告於原告填完資料後,還把判決書還原告。是原
告借錢去繳罰金的。並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
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意旨:被告有拿撤回狀給原告寫,當時被告來窗口
是說其要撤回,而且外面的窗口都是開放的,當事人可以自
己拿資料。當初原告沒有說要上訴,如果原告有說要上訴,
一般被告都會請訴訟輔導人員給予協助。被告在窗口服務都
是依據當事人之要求給當事人東西,不可能任意更改當事人
的意思,關於「上訴」或是「撤回」在文義上是很明顯的,
除非原告是文盲。原告與其先生因為家暴傷害案件而來開庭
,來過很多次,不只這一次來法院。被告也曾經請訴訟輔導
人員為其輔導,也導引原告去找過書記官,原告第1次來窗
口時是因為原告其先生的家暴案件,說不告了,是刑事案件
。原告當初沒有拿其先生的刑事判決書給被告看,原告拿的
是檢方的起訴書而非判決書。如果有造成損失的話,應該是
林文芳 ,不是原告。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要為先生辦理刑事案件之上訴,並告訴被告要辦
理上訴,但因被告之疏失而拿撤回狀給原告填寫,致其遲誤
上訴期間而須替其先生繳納刑事罰金,受有損失等情,而被
告雖自承有拿撤回狀給原告寫,惟被告另以原告當初沒有拿
刑事判決書給被告看,原告是說要撤回,沒有說要上訴,被
告亦不可能任意更改當事人的意思,如果原告有說要上訴,
被告一般都會請訴訟輔導人員給予協助等語置辯。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
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前段亦有明定。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
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
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著有判例。
㈢、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拿撤回狀使其填寫部分,為被告所自認,
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屬實。
㈣、惟查原告就其主張有拿判決書給被告看,告訴被告要辦理上
訴,卻因被告向其稱不用上訴,而拿撤回狀予其填寫,致其
逾越上訴期間乙節,為被告所否認,故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
事實,應由其負舉證責任,然原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難認
其上開主張為真實。再者,本件原告自承其已高職畢業,為
一成年人,應有足夠辨識、決定之能力,判斷何為撤回狀或
上訴狀,及決定是否為其先生辦理刑事案件之撤回或上訴,
而被告並無為其決定之權限或義務,且一般國民有知法之義
務,對於何謂上訴或撤回應有知悉義務,而原告既無法舉證
係因被告之告知而誤上訴狀為撤回狀而加以填寫,就其因而
遲誤上訴期間乙事,即難認為被告有何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
行為。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即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