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756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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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淑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56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17日下午12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張家榮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一般放款往來明細
查詢單、催收查詢單及客戶授受信保証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張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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