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560號債權人 曹玉麟 債務人 吳惠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四、按聲請支付命令,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自民國111年間起陸續向債權人借款,迄至111年底止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共計新臺幣(下同)6,435,000元無法如期償還,另債務人交付支票共14紙予債權人做為借款債務之擔保及憑證,因部分支票向銀行提示後全數遭退票,故請求債務人還款,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雖提出14紙支票影本,惟僅提出其中6紙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票面金額共計2,700,000元),經本院於112年6月29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7日內提出借款及清償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此項通知已於112年6月30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僅於112年7月10日具狀陳報借款明細,並未提出其餘借款及清償期屆至之證明文件,顯未盡釋明義務,是依前開規定,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