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高宇涵 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 律師被告 楊千慧
林肇奕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千慧等2人被訴妨害婚姻部分,雖經本院依法判決免訴,惟因原告業已具狀表示就刑案部分縱經判決免訴,仍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等語,有原告所提刑事聲請狀1份(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卷第23、25頁)在卷可稽,故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小芬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