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38號原告裕章化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議賢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
鍾羽眉 律師被告 劉秋萍
趙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前段、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共同侵權行為,向被告請求連帶損害賠償,而被告劉秋萍之侵權行為地固據原告主張係位於原告公司所在地,惟被告趙國政之侵權行為地則不明;再參以被告
2人之住所均位於新北市新莊區,則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由具共同審判籍即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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