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報酬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98號原告長江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侯德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專利權報酬爭議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