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63號聲請人 陳楚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勁文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更正聲明(應更正為「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載明土地及建物之最新所有權人)、提出相對人賴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催告函及回執,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