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侵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聲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英申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17日送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27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390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慧英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