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4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珮君律師
張旭業律師上列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應沒收之印章、印文、署押枚數尚須確認,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紀文惠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