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9號上訴人生士精密行即 楊享奮 被上訴人仕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巨豪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被上訴人 陳重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陳得利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