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2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2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24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瑩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1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秋瑩聰 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秋瑩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猶漠視自己安危,更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於酒後騎乘機車上路,對交通往來顯已造成高度危險,殊為不該,惟念被告此次酒後騎車行為屬初犯,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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