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090號債權人 李淑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狄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得向宋狄洋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提出宋狄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