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佳伶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漫畫書共捌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640號被告姜佳伶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色情漫畫書8本,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姜佳伶所涉妨害風化罪之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96年度速偵字第16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卷附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可稽。而該案查扣之色情漫畫書刊共8本,係被告所有,供犯妨害風化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與偵查中供述明確,且有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憑。依上揭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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