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617號

原告 黃雅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捌佰玖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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