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3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237號),經本院羈押在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98年2月24日執行羈押。本案業經審理終結,認被告所犯係刑法第321條第
1項第3款、第4款之罪,並宣告有期徒刑3年10月在案,其竊盜次數眾多,顯可認為有反覆實施之虞,被告甲○○所陳家庭狀況未經調查,縱認屬實,惟被告所為對於他人財產法益侵害難謂輕微,則考量國家刑罰權實現及犯罪預防對於社會秩序維護之重要性,認本件仍有羈押必要,未能以具保取代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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