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1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以上原告與被告 楊碌民 ( 楊力民 )即和平老人安養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或查報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之精神狀況?學經歷?財產、家庭及經濟狀況?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件起訴狀具狀人欄「乙○○」之印文由何人用印?
三、原告所出具之委任狀。
四、訴訟代理人甲○○與原告之關係?是否具有律師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五、原告受傷刑案部分之偵審結果?相關起訴書或判決書影本。
六、和平老人安養中心之組織型態?相關證明文件。
七、被告楊碌民(楊力民)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