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東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東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東佑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5月1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賴東佑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7月;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各犯行共計11罪,前於該判決已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相關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檢察官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亦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應其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葳法官劉敏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附表:受刑人賴東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共11罪)│├──────┼──────────────┼──────────────┤│犯罪日期│106.10.31│105.08.15至105.08.25│││││├──────┼──────────────┼──────────────┤│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機關年度及案│字第5603號│字第21237號等││號│││├─┬────┼──────────────┼──────────────┤│最│法院│南投地方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投交簡字第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48號等││實├────┼──────────────┼──────────────┤│審│判決日期│107.01.15│108.02.26│├─┼────┼──────────────┼──────────────┤│確│法院│南投地方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投交簡字第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48號等││決├────┼──────────────┼──────────────┤││判決確定│107.02.15│108.03.2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執字第534號│1.臺中地檢108年執字第5639號││││2.編號2各罪定應執行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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