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1號原告游 郭貞英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被告 蔡鎮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 游郭貞英 、蔡鎮陽與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繫屬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0號事件,經游郭貞英提起上訴(下稱前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960號審理中,前案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4日裁定命於前案終局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前案業已判決確定,有前案判決、卷宗可稽, 爰依 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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