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上訴人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俊良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12,67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8,8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