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48號聲請人乙○○
6號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零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3,669│由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複丈費│7,000│由聲請人繳納。│├───────────┼──────────┼───────────┤│共計│50,669│由相對人負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