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3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薇娜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虹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虹如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