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523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晁安 、 潘文哲 、 王曉嫆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林晁安、潘文哲、王曉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相對人王曉嫆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變更,應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