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245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翊 穜上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翊穜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45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8年11月1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方翊穜(下稱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參本院易字卷二第413、415頁)。被告雖於10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其內容僅記載「對此判決不服,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上訴理由再行補陳外,理合狀請鈞院鑒核」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載明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狀,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胡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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