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林書玄 相對人即債務人穎璉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藍欽城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藍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玖萬陸仟叁佰陸拾叁元,及至清償日為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