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葛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葛娟於民國93年4月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578,64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葛娟│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98293││2月29日起││9│││元│││││├──┼───┼─────┼──────┼──────┼───────┤│002│新臺幣│葛娟│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151725││2月29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