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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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10號原告三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尚諭 訴訟代理人 張偉德 被告 朱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