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38號原告 陳冠宇 訴訟代理人 李家蓮 律師被告豐毅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蕭文松 被告 黎志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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