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9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張巽智 相對人 卓福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39號卓福斯、宗富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經主管經濟部許可變更公司名稱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聲請人為相對人卓福斯之債權人,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執己字第46792號債權憑證可憑,為確保前開債權,有閱覽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39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卷宗之需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卓福斯之債權人事實,固據其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執己字第46792號債權憑證、行政院經濟部函文等件為證,惟聲請人聲請閱覽之系爭事件卷宗,為余金鎮請求宗富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經本院函請系爭事件當事人宗富工程有限公司、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就是否同意聲請人閱覽該卷宗表示意見,已經上開當事人具狀表示不同意,有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聲請人既非當事人,僅主張其為卓福斯之債權人,核與系爭事件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所提前開債權憑證尚不足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許國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