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6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6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36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天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40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之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解釋,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自不得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係以本案與前案起訴即107年度偵字第00000、27469、27470、27672、28878、2887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089、4271號被告藍天德被訴竊盜等案件(即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2719號)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為追加起訴。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719號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7日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於同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宣判,此有該案審判筆錄、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佐。本案公訴人係於同年10月31日偵查終結,並於同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起訴書及相關卷證,並經本院受理,此時始產生訴訟繫屬關係,此有追加起訴書1份、本院收文人員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11月16日中檢宏服107毒偵4067字第1079105696號函所蓋之戳章可佐,本案追加起訴既係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719號竊盜等案件辯論終結後,方為追加,根據上述說明,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故本院不經言詞辯論,而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毒偵字第4067號追加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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