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443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明賢 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林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定,,是以,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107年5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原審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亦已經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7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蔡嘉裕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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