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956號債權人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家維 債務人 劉昌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5年度司促字第10956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5年7月10日│336,000元│107年7月13日│AE0000000│├──┼─────────┼───────────┼───────────┼───────────┤│002│105年8月10日│180,000元│105年8月11日│AE0000000│├──┼─────────┼───────────┼───────────┼───────────┤│003│105年9月10日│180,000元│105年11月12日│A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