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2號原告 鍾孟熹 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 律師被告 張凱翔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審簡字第46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鍾堯航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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