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更(二)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51號上訴人 潘俊榮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 律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金億育樂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燄明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戴慧萍
邱秀輝 張有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吳俊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被上訴人追加備位之訴部分之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永春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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