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65號原告 張舒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智榮陳品溢曾賜偉呂松霖王俊凱楊書程陳韻如 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3,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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