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631號債權人 蔡政璜 債務人 胡詩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詩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本件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及損害賠償金額新台幣伍佰柒拾萬元之計算依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