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83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 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進堂 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
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
訴狀上僅載被告,查本林進堂之繼承人,原告應具狀查報
本件被告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繼承人林進堂
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被繼承人林
進堂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3,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
應如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