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3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理人 周韋呈
林永發 股票權利人即被代位人 林銘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1年度除字第209號),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台灣精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股票權利人即被代位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人代位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志微附表:股票111年度除字第0001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精材股份有限公司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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