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884號債權人 蘇育聰 上列債權人蘇育聰因與債務人 蕭根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蘇育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另提出與債務人蕭根旺有債權存在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如勞動契約、薪資證明、通訊對話紀錄等)
二、提出債務人蕭根旺(住彰化縣○○鄉○○巷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