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886號債權人 黃勝宥 上列債權人黃勝宥因與債務人 陳裕苓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勝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11年7月1日」起算?(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則請更正為年息百分之5)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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