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林坤德 被告 黃平安 (原名: 許志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廖涵萱